| 安阳市统计局其他职权责任项目表 | |||||||||
|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政府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6年2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 备案 | 1.备案责任: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有关数据接收备案 |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 事后监管 | 2.事后监管责任:审查备案数据是否与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一致 |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 |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2-2550365,255036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2-2558702 | |||||||||
| 受理地点: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党政综合办公楼C区303房间 | |||||||||
|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运行流程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2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支付宝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6年2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受理申报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 人事教育培训科 | 40日 | 90日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人事教育培训科 | 10日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拟定表彰文件,部门领导签发或局长签发后正式印发 | 市人社局、市统计局 | 30日 | ||||||
| 通知送达 | 4.送达责任: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 | 人事教育培训科 | 10日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2-255037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2-2558702 | |||||||||
| 受理地点: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党政综合办公楼B区301房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