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2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3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轻微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9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3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较重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数额在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法数额在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数额在十亿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4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轻微 | 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下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影响不大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二份以上调查表填报不完整,且每份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均在50%以上,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且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均在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5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6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轻微 | 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7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轻微 | 转移、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转移、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转移、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较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8 | 迟报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出调查表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迟报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9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责令改正仍不设置的 | 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10 |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且拒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1 | 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对象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在检查期间内,可以按照程序要求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一般 | 未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且拒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2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 |
较重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 |
说明:1.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2.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
3.本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