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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统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0-30 17:24   来源:执法科   编辑:李勇   点击量: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安阳市统计局

地    址:安阳市党政综合办公楼B区0303房间(文峰大道东段)

电    话:0372-2551303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依法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对全市统计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执法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统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检查(调查);2.立案;3.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4.审议;5.决定;6.送达;7.执行;8.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统计局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阳市统计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统计局应当采纳。

(二)听证

对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安阳市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阳市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诉讼

对安阳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办单位:安阳市统计局 联系电话:0372-2550367 地址:安阳市党政综合办公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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