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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及分类标准(16)

发布时间:2020-10-29 15:48   来源:综合科   编辑:综合科   点击量:

1 问:“三新”统计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答:在建立“三新”统计制度方面,国家统计局是以及时反映和揭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简称“三新”)为目标的。2017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新产业 新业态 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该制度主要包括“三新”经济综合情况以及新兴现代农业、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新服务、高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创新、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城市商业综合体、开发园区等12个重点领域。随着“三新”的不断发展和对“三新”研究认识以及统计工作水平的提升,该制度将不断修改完善,逐步充实统计内容。

2 问:如何查找某个产品所对应的分类代码?

答: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认该产品所对应的分类代码。

《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 。

3 问:如何查询本单位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答:划分单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需要按照其从事活动的具体活动内容来确定。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再根据主要活动确定单位所属行业分类。

如实业投资公司可能从事某种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等多项活动,则要按照增加值最高的一项的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归属。

4 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与国际行业分类标准(ISIC)/(NAICS)有无对应关系?

答: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和(GB/T 4754-2017)建立了与联合国统计司编制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2006年,修订第四版,简称:ISIC Rev.4)的对应关系,具体内容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GB/T4754-2017)中可以查到;但没有建立与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的对应关系。

5 问:高技术产业中的行业与国民经济行业是怎样对应的?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照层次可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工业行业即是其中三个门类(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合称。而高技术产业标准也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制定的,不同的是它是大类、中类、小类不同层次行业的组合。例如,“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就是35专用设备制造业和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两个大类中各挑选部分中类和小类组合而成的,在标准的国民经济行业中并不存在一个大类与之直接相对应,所以在工业章节中找不到。而高技术产业中的“医药制造业”就是27医药制造业一个大类组成的,正好对应,所以在工业章节中也可以找到。总的来说,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是制造业的一部分,制造业是工业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高技术产业是包含在工业中的。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 。

6 问:大中型企业一定是规模以上企业吗?

答:大中小微型企业与规模以上企业是两种不同的规模划型标准,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以工业企业为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对应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显然理论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是大、中、小、微型企业的任何一种。例如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15人的工业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也是微型企业;但是反过来,大中型工业企业由于必须满足2000万主营业务收入的条件,所以一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此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 。

7 问:为什么部分居民身份号码中的地址码(前6位)与统计用区划代码不一致?

答:居民身份号码由公安部门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由国家统计局编制。两个代码的前六位都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所不同的是,居民身份号码是终身制的,一经发出不能变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视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可能会有变更。因此,有部分居民身份号码的前6位代码与统计用区划代码不一致。

8 问:为什么有的月度统计中没有1月份数据?

答:为了消除春节假期不固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增强数据的可比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从2012年定报起,对部分月报不单独开展1月份统计数据的调查,1-2月份数据一起调查,一起发布。即2012年以来,国家统计局2月份不再发布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和销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经济效益等数据。

9 问:什么是环比指数与定基指数?

答:由于采用的基期不同,发展速度可分为环比发展速度和定基发展速度。环比发展速度是报告期水平与前一期水平相比,反映了现象逐期发展变化的速度;而定基发展速度是报告期水平与某一固定时期水平之比,表明现象在较长时期内中的发展变化速度,又称总速度。

环比发展速度和定基发展速度存在如下关系;

环比发展速度的连乘积等于定基发展速度,因此两者之间是可以进行推算的。

10 问:经济地带是如何划分的?

答:目前,统计中所涉及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具体划分为:

东部10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6省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12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3省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11 问:什么是“四上”企业?

答:“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通俗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 问:我国现行普查项目的年份和时点是怎样安排的?

答: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调整了普查项目和周期。调整后的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

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0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全国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6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

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003年由于“非典”的特殊原因,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2004年实施。

13 问:统计用区划代码与行政区划代码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划代码由民政部具体管理,如有需要可以登录民政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统计用区划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统计用区划代码是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是为统计调查服务的。

14 问:统计上如何确定城镇和乡村?

答: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了统计上如何确定城镇和乡村,即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分类代码可以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具体含义如下: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

15 问:如何查询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答: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中“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栏发布有2009年至今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tjyqhdmhcxhfdm/。

16 问:三次产业划分标准的发布与修改?

答: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始于1985年。当时为了适应建立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规定了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国办发〔1985〕029号)。

2003年,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原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

2012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我局再次对2003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2012年12月17日,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301/t20130114_8675.html

2018年3月2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其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中行业类别进行了对应调整,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4/t20180402_159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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