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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8 09:56   来源:法规科   编辑:李勇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落实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统计局依法受理对在统计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安阳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条  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举报人,促进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查办,保障统计工作依法进行。

第四条  安阳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举报受理中心设在统计执法监督科。

第五条   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保证举报渠道畅通;

(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专人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安阳市统计局依法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就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线索,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安阳市统计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安阳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安阳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安阳市统计局”;

(二)安阳市统计局微信平台“安阳统计”;

(三)举报专线电话:0372-2558721;

(四)举报电子邮箱:aystjjfgk@126.com。

第八条  安阳市统计局通过信访、新闻媒体等其他渠道获取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交由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第十条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认为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举报受理中心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举报信息系统,实行举报专人专机管理,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落实好举报材料移送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一)对以走访形式举报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按指印;

(二)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三)对通过安阳市统计局微信平台或者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四)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局领导、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统计违法违纪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以内移送举报受理中心。

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科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执法监督科统一报告安阳市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监督科转交安阳市统计局有关职能机构;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节严重的,报河南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立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经安阳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安阳市统计局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转交县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案件处分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立案查处案件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程序规范(试行)》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对于无可查性的举报线索,每半年清理销毁一次;对于有可查性的举报线索及该线索的受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核定密级,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密级为机密,保存时间为长期。

第二十一条  对于立案的举报问题线索,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在查办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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