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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4 10:43   来源:综合科   编辑:综合科   点击量:

1、问:这次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后首次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及各生产要素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普查所获取的翔实资料,将为科学判断我市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部署依据。

2、问:此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3、问:此次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4、问:这次普查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018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订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普查人员选调与培训、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部门资料收集比对、开展单位清查等准备工作;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目前,我市的普查工作即将进入普查正式登记阶段,希望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朋友予以关注和支持,希望所有普查对象予以理解和配合。

5、问:我市如何确保此次普查顺利实施?

答:我市主要从四个方面保障普查顺利实施:

一是组织机构保障方面。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我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志伟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政府金融办、市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工信委、工商局、税务局等28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业务范围,在普查中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

二是技术保障方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广泛采用信息化数据采集方式,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数据采集终端(PAD)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节约普查对象填报时间。普查中还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丰富数据信息。

三是宣传舆论保障方面。为充分调动所有普查对象和广大群众积极性,我市各级普查机构将联合宣传部门,全力做好社会宣传动员工作。一方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社会主流媒体及户外广告、短信彩铃、展板横幅等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通过开展“经济普查宣传月”“最美普查员评选”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进一步提升群众对经济普查工作的参与度和关注度。

四是法治保障方面。经济普查是一种法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是经济普查依法开展的法律依据。在普查期间,我市将继续加大统计普法执法力度,坚决制止经济普查过程中的一切违法行为,使经济普查的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依法顺利实施。

6、问:普查人员是如何开展入户普查的?

答:经济普查机构在入户普查前,将给普查对象送去统一印制的《普查告知书》,起到告知普查对象普查员即将入户开展经济普查工作,请普查对象根据普查要求做好准备的作用。入户普查时,经过培训的普查人员将主动出示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证照及报表凭证等,手持移动数据采集终端(PAD)填写普查表。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希望社会各界和所有普查对象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7、问:很多普查对象关心其提供的普查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会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答:请广大普查对象放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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