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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8 10:37   来源:   编辑:admin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这是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也是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条例》设定了许多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能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条例》的实施,将会把我国统计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将会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迈上新台阶。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1983年制定的统计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统计法不一致,需要出台新的实施性规定。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要求探索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有针对性补上统计领域“短板”,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

为此,国家统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国家统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实施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问:过多的统计调查活动既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负担,又可能影响统计质量和效率,实施条例对此是否有考虑?

答: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实施条例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二是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三是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避免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并要求及时公布已经审批、备案的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是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为从根本上解决因统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问题,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问: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统计的重要环节,关系着能否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

一是对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报送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单位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正。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问:统计数据是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途径,实施条例对及时公开统计数据作了哪些规定?

答:统计资料既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信息载体,一些重要的统计数据更是经济活动的风向标,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决策。实施条例对统计数据的公开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者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执行。

二是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统计数据生产状况,更好地使用统计资料,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三是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同时,为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问: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针对一些方面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甚至为了所谓“政绩”,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既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又严重败坏政府形象的问题,为依法严惩、坚决遏制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实施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二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统计法实施条例三大看点

看点一: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

《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这些规定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保障统计法在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严格执行的法定责任和底线,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在提供真实准确统计资料方面的责任。规定的实施,将有效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看点二: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这些规定能改进调查方法,尽可能地减少调查,减轻调查负担。同时,可以严格项目管理,避免重复调查,使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降到最低。

同时,《条例》明确,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条例》突出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力的约束,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严格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维护了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看点三:提升统计工作效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拓宽统计数据来源和范围,提高政府统计工作效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

同时,《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规范的重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规定的落实,能使全社会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和数据生产情况,既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使用统计数据,也能有效地推动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创新。此外,《条例》还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利于推动统计数据最大化地向社会公布。

《统计法实施条例》的突出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公布,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条例》设定了许多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将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

一、强化统计责任担当

《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二、完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统计局对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维护调查对象权益

《条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突出了对统计调查的管理,把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和保护调查对象不因提供资料受到损害作为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为了保护调查对象权益,《条例》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四、推进统计公开共享

 《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重点内容。《条例》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

五、强化监督问责

《条例》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明确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完善了《统计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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